李军
作为新时代制定的第一部重要党内法规,中央八项规定是改进作风的切入口和动员令。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八项规定的落实落地,以党风政风焕然一新引领社风民风深刻变革,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了强大精神力量。八项规定所蕴含的法哲学意蕴就是以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法的基本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答案。它是用哲学的方式考察法学的基本问题并建立起内在的标准。八项规定历史性地改变中国,其内在蕴含的道理需要我们在法哲学层面得到叩响,从而保证八项规定精神行稳致远。
八项规定逻辑自洽
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讲话中指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要定规矩,这是很重要的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从我们在座各位做起来,新人新办法。制定这方面的规矩,指导思想就是从严要求,体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八项规定是何物?它何以可能?这种问题只在具象层面回应往往流于庸俗,成为某个现象的注脚,遮蔽了八项规定本身内在的秉性。所以,深刻认识八项规定,必须回到哲学,特别是法哲学的语境中,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真正领会八项规定蕴含的法哲学要义。
从规范上来说,八项规定是一部党内法规,是中国法的具象形态。它针对的是党的作风,直面的是党性问题,体现的是党的理想信念,也是中国共产党人之所以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内在属性”。这个内在属性与中国共产党人所追求的真理性之间是同构的。因此,八项规定的真实意义,就在于它传承了马克思主义的人类情怀,对时代的“真理性危机”作出全面的反思和考量,进而塑造新的“时代意义”。同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普照下,回视中华文明本身,我们深刻地发掘出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生而为中国人,最根本的是我们有中国人的独特精神世界,有百姓日用而不觉的价值观。”在这个意义上,八项规定的“内生逻辑”与中华民族的“内在智慧”是融为一体的。只有这样才可以建构起哲学的理论基础,弘扬中国精神成为构建包含八项规定在内的中国法哲学的根本任务。这种基于中国共产党的内在自律性与中国实践的共振就必然带来新时代的“真理性”的建构。这既是中国社会的经验性实践与中国共产党人对于共产主义理想追求真理性实践的同构,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度契合。从更为本原的层面来看,“真理”可以从地域性出发,但是它从来不仅仅是地域性的。“真理”之所以是“真理”,就是因为“真理”内含着人类的类本性。
八项规定行之有效
马克思认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坚持在实践中认识真理、检验真理、发展真理,由此产生“真理性”的场域。“真理性”是哲学范畴的“内生逻辑”。它不仅构造了哲学的内在天性,更以哲学的天性丰富了人的生活世界,是人之为人的“内在智慧”。八项规定和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这是从实践规范到制度规范再到哲学规范的必然状态。通过八项规定所蕴含的党内法规哲学的底层逻辑建构,为八项规定供给一种以责任和奉献为内核的义务—政治性规范体系,从而使八项规定精神做到内在逻辑和理路是贯通的、上位法与下位法是一致的、事实与规范之间是同构的。只有在牢固哲学根基上建构起来的八项规定精神,才能够经得起时代和历史的检视。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中央率先垂范,习近平总书记以身作则,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上坚守最严格的要求。“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党风问题关系执政党的生死存亡。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促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深入调查研究,扑下身子干实事、谋实招、求实效。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直至真正化风成俗,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我们要坚持在实践基础上以包含八项规定在内的党内法规哲学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坚持和完善现有制度,从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实际出发,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积极构建系统完备、诸要素协调衔接、运行有效的制度规范体系,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更加完备的制度规范。
八项规定深得民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直面党内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弊端,从制定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破题,解决了新形势下作风建设抓什么、怎么抓的问题,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推动了党风、政风、社风好转。民心就是最大的政治。习近平总书记告诫全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和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如果我们脱离群众、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最终也会走向失败。”这道出了八项规定精神的哲学底蕴。本质上,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时代精神的精华,总是使历史进程中所展示的价值目标与历史发展的内在属性相统一,从而使包含八项规定在内的党内法规哲学成为“思想中所把握到的时代”的理论创新高地。中国共产党在一百多年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实现着为人民服务的时代承诺,其理论和实践都是基于人民性内在要求的真理和理想的统一。坚持真理就是考验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守,既要看全党在理想信念上不忘初心,更要看每一位党员在理想信念上是否牢记使命。要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真理的坚持,以此为出发点揭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从而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第一次站在人民的立场探求人类自由解放的道路,以科学的理论为最终建立一个没有压迫、没有剥削、人人平等、人人自由的理想社会指明了方向。”站在唯物史观的高度,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即历史的创造者——人民。因此,包含八项规定精神在内的党内法规哲学的逻辑起点就是人民。其法哲学要义就是要建构起“人民至上”的政治品格。在党内法规哲学的理论视野中,人性是党性的基础,党性是人性的升华。人性论者,古今中外,善恶论者颇多,概言之,不过是善或恶孰是孰非而已。人是一种存在,人性是人的一种存在状态。人的存在有高低贫富之别,人性就有善恶美丑之分。人民性是人性中至善的表征,党性得到人民性的加持。因此,在社会中的个人与党组织中的党员的历史同构中,从“个体”到“共同体”的谱系里,“个人”既是个体的“前提”,也是共同体的“前提”。个人作为个体的“前提”基于自然属性,个人作为共同体的“前提”基于社会属性。把个人从“自然属性”进阶到“社会属性”是基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承诺,从此把个人从历史实践的“自在”状态升华为“自为”状态,“责任”和“使命”就成为连接“自在”到“自为”的桥梁,这也构成了中国共产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践的理论底色。
(作者系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新疆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