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出台意见:为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提供司法保障
来源:中安在线 发布时间:2018-06-06 08:17:15 字号:【大】【中】【小】当前,环境资源保护形势发生着深刻变化,需要新的指导方针、理念引领环境资源审判。记者6月4日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设置专门审判机构、改革审判模式,加大案件执行力度,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分割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的管辖模式。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损害后果重、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具有隐蔽性、滞后性、不可逆性,治理工作艰巨。《意见》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出发点,明确了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原则、有效预防污染原则以及利益衡量原则等基本原则,有效应对环境资源保护新形势新问题,改变目前环境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最大限度地修复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
针对我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种类、特点,《意见》强调,严厉惩处非法占用耕地、非法采伐、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行为,严守生态红线,促使受损生态环境尽快修复;依法惩处环境资源监管履职过程中的失职、渎职和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维护环境资源治理秩序。
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在环境资源案件中占比最高,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呈逐年上升形势,与环境资源治理同频共振也最明显。 《意见》要求,依法审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公正审理与环境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相关的权属、侵权和合同纠纷案件的同时,妥善审理绿色金融的相关案件,妥善处理探矿权、采矿权清理退出引发的民事案件,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
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和专业技术性,具有社会本位、国家干预、公私法融合等特征,专门化审判是必由之路。《意见》强调,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设置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明确环境资源审判的受案范围,合理确定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职责范围;积极推行集中管辖制度,并科学探索重大案件的管辖制度,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分割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的管辖模式。同时,积极推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二合一”审判模式,或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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