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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容错机制 新修订的《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来源:合肥晚报 发布时间:2019-12-10 14:48:33 字号:【大】【中】【小】

    5 月 24 日,记者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对中小企业资金支持方面,条例明确,省财政应当在本机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在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上,条例规定,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法律和法规、产业政策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同样具有平等进入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公共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时,不得对中小企业设置附件条件。

    为支持科研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条例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中小企业的,经批准可以再规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在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者转化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聘的依据。

容错机制保护担当者

    为了营造崇尚创新、支持探索、宽容失败的法治环境,保护敢担当、能干事、勇于改革创新者,条例还特别制定了容错机制。

    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小企业促进工作中,因先行先试、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为推动发展而出现过失;或者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可以给予容错: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未造成恶劣影响;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经确定予以容错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免予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认为依照本条例应当容错的,可以向问责决定机关、申诉处理机关提出申辩、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有关机关应当受理,认为符合本条例容错规定的,撤销追究责任的决定。(合肥晚报 ZAKER 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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